Dec 11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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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綱
第 1 條 國家基本法為大兔國最高位階之法律,其餘所有法律規定皆須以本法為原則、依
據訂定。
第 2 條 大兔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。
第 3 條 通過大兔國國籍認證者為大兔國國民。
第 4 條 大兔國之領土管轄範圍為 BunnyBBS.nctu.me 全域。
第 5 條 大兔國國民,無分男女、宗教、種族、階級、黨派,在法律上一律平等。
第二章 國民權利義務
第 6 條 國民言論之自由應予保障。除現行犯之停權處分由法律另定外,非經司法或警察
機關依法定程序判決,不得對國民做出停權處分。
第 7 條 國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。凡國民有居住、遷徙之需要,經法定程序提出申請
後,戶政或地政機關非有特殊原因,不得拒絕。
第 8 條 國民有居住隱私之保護。除有法律另定之特殊緊急狀況外,凡公務人員因公務需
要欲進入國民住所時,依法定程序申請完成後始得進入;若因私務或未經同意而
進入者,除免職外應接受司法審判。
第 9 條 國民有身分資料隱私之保護。國民之真實身分資料除總統外,其餘公務人員非於
法定情況依法定程序申請,不得存取。
第 10條 國民有請願、訴願及訴訟之權。因此國家應設立公眾意見收集站做為國民請願、
訴願之管道;應設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做為國民訴訟之管道。
第 11條 國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,以法律定之。
第 12條 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考選辦法、職缺由人資部另以規定定之。
第 13條 凡國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國家基本法之保障。
第 14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,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、避免緊急危難、維持社會秩
序,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,不得以法律限制之。
第三章 總統
第 15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,對外代表大兔國。
第 16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,發布命令。
第 17條 總統依法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、媾和之權。
第 18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,但須經司法機關之追認。
第 19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、特赦、減刑及復權之權。
第 20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。
第 21條 國家遇有重大變故時,總統得依法發布緊急命令,為必要之處置。
第四章 機關
第 22條 國家設總統府為國家最高之機關,僅公務人員得以進入。
第 23條 總統府下設市政大樓為行政、考選行為。
第 24條 市政大樓應下設市長室、民政局、戶政局、地政局、人資部。
第 25條 總統府下設司法大樓為法務、監察行為。
第 26條 司法大樓應下設司法院、法院、警政署、圖資室。
第 27條 總統府下設教育大樓為教育行為。
第 28條 教育大樓應下設教育部。
第五章 地方制度
第 29條 全國劃分四個住宅地段,分為:帝寶大廈、市區公寓、郊區別墅及高山營地。
第 30條 若有增設、合併或刪減地段之需求,需由政府提出,國民全體公投決定之。
第 31條 各地段若有行政業務之需求,得依法定程序向政府於其地段設置區長。
第 32條 各地段由市政大樓直接管轄。但地段若有設置區長,則得以實行自治。
第 33條 區長得依法訂定地段自治法規。但與國家法律牴觸者無效。
第 34條 自治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
第六章 國家基本法之施行及修改
第 35條 本法所稱之法律,謂經司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之法律。
第 36條 法律與國家基本法牴觸者無效。
第 37條 法律與國家基本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
第 38條 國家基本法之解釋,由司法院為之。
第 39條 國家基本法之修改,由司法院提出修正,公告兩週以上,並經國民公投二分之一
以上投票且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。
第 40條 本法規定事項,有另定實施程序之必要者,以法律定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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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編輯: my1938 (114.27.16.85), 12/11/2017 22:12:5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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