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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Dec 12, 2017
    ·
    1 min read
    公告
    土地建物法
    ※ [本文轉錄自 LawDatabase 看板 #1QBsH61r ]


    第一章 總則

    第 1 條 本法所稱土地,其新設及廢止等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地政機關執行之。
    第 2 條 本法所稱建物,其設立、修改及搬遷等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戶政機關執行
            之。

    第二章 土地

    第 3 條 左列項目皆屬地政業務,由地政機關辦理執行:
            一、土地新設
            二、土地廢止
    第 4 條 本國土地,僅限本國國民擁有所有權。
    第 5 條 土地新設,謂土地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。
    第 6 條 土地新設申請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親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。
    第 7 條 土地新設申請應填具左列資訊:
            一、英文名稱
            二、中文名稱
            三、申請地段
            四、申請區號
            五、地主名單
    第 8 條 土地欲廢止時,應具設立時登記之土地詳細資訊,親向地政機關辦理廢止。
    第 9 條 若有二位以上之地主,應檢附附屬書,始得辦理廢止。
    第 10條 若有左列之情況,地政機關得主動廢止土地:
            一、地主不詳之土地。
            二、土地達半年未有任何活動時。

    第三章 建物

    第 11條 左列項目皆屬建物業務,由戶政機關辦理執行:
            一、英文名稱變更。
            二、地段變更。
            三、區號變更。
            四、地主變更。
    第 12條 建物業務需由申請人填具相關申請書,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
    第 13條 若有二位以上之地主,應檢附附屬書,始得辦理變更。

    第四章 附則

    第 14條 本法所未詳細規範之部分,由主管機關自行另定規則。
    第 15條 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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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※ 發信站: 大兔的神密世界(BunnyBBS.tw), 來自: 114.27.16.8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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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※ 編輯: my1938 (114.27.16.85), 12/12/2017 13:09:1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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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※ 轉錄者: my1938 (114.27.16.85), 12/12/2017 13:27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