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an 05,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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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05日
發文字號:民政國 規字第 10701001 號
主旨:國籍法溯及既往規則
內容:
依據《國籍法》第19條規定,國籍法攸關國家安全,故得溯及既往,因此本局特制定本
規則規範既往之居留與國籍。
一、1月4日以前申請之居留權一律適用國籍法居留相關規定。
二、1月4日以前核發之國籍,除基本權利外不得申請房地,且其效期自駐外辦事處受理
簽證申請日起算7日後失效。
三、自駐外辦事處受理簽證申請日起算7日內向駐外處辦理並予核發簽證者,得免填註冊
單,並準用國籍法之規定。
四、國際失效後當即撤銷,國籍撤銷後準用國籍法居留權之規定。
五、本國國籍法以屬地主義為主,於本國設有設有房地者,視同擁有本國國籍,並準用
國籍法之規定,無須申請簽證。
六、總統於1月8日審核通過並發布之直接核發國籍名單中之人,免申請簽證,得準用國
籍法之規定。
七、其餘未詳盡之規定皆得由本局發布公告補充之。
局長 my1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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