Jan 14,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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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政局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7年01月14日
發文字號:民政國 撤字第 10701001 號
主旨:國籍撤銷名單
內容:
茲依據《國籍法溯及既往規則》第2項:「1月4日以前核發之國籍,除基本權利外不得申
請房地,且其效期自駐外辦事處受理簽證申請日起算7日後失效。」本局另以《國籍法》第
14條:「國籍自最終登入日起算30日後由主管機關宣告失效並經總統核准後撤銷。」放寬
解釋辦理,故提請總統撤銷以下已逾最終登入日起算30日之人之國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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jjhjjh 這裡也有接接取。 1 12/12/2017 15:09
若對本決議有異議者,請於本公告發布7日內至民政局提出訴願。
局長 my1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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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發信站: 大兔的神密世界(BunnyBBS.tw), 來自: 114.27.15.3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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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轉錄者: my1938 (114.27.15.30), 01/14/2018 14:16:1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