Feb 03,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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forward法規
動態看板暨廣告管理法 (107.02.02通過)
※ [本文轉錄自 LawDatabase 看板 #1QTNDKaf ]
※ [本文轉錄自 JudicialDept 看板 #1QR-At6l ]
第一章 總則
第 1 條 大兔國之進站畫面、動態看板及本法所稱之廣告看板皆依本法進行管理。
第 2 條 本法所稱之主管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為環境工程局。
第 3 條 本國國民皆享受動態看板投稿、動態看板點歌、歡迎再訪看板投稿、進站畫面投
稿的權利。
第 4 條 本法所規定之申請流程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律付環境工程局申請。
第二章 動態看板
第 5 條 本法所定義之動態看板指主選單及子選單之選項上方共計11行之範圍。
第一節 投稿
第 6 條 動態看板投稿之內容享發表之自由保障,原則上不限制顏色、圖案或文字內容,
但不得涉及對任何人、團體或組織之誹謗辱罵。
第 7 條 動態看板投稿可分為歌本投稿及選單投稿。
歌本投稿經環工局納用後,收錄於點歌歌本中供其他國民點歌。
選單投稿經環工局納用後掛上相符選單中。
廣告投稿最長效期30日,得宣傳活動、個人看板等事項。
第 8 條 可供投稿的選單依左列列舉為限:私人信件區、休閒聊天區、個人設定區、系統
資訊區、娛樂與休閒及其下轄量販店及棋院、編特別名單以及上站後首次看到的
主選單。
第 9 條 選單投稿之風格必須與選單內容相關,風格差異過大明顯無法判斷其兩者相關時
得拒絕採用。
第 10條 歌本投稿收錄後之版權仍為作者所有,不核發稿酬。但若投稿質感出人,環工局
長得提請市長核發獎金。
第 11條 選單投稿經收錄後直接由環工局長提請市長支付500兔幣之稿酬,經環工局支付
稿酬後版權轉移為環工局所有,原作者不得重製但得繼續運用於他處。若投稿質
感出人,環工局長得提請市長再核發額外之獎金。
第 12條 廣告投稿不核發稿酬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。
第 13條 廣告投稿須詳細說明廣告對象內容,作為收錄刊登之核准準則,環工局得拒絕收
錄刊登。
第 14條 廣告刊登核准後即可逕由環工局長掛入動態看板,而日期則自核准日隔日起算。
第 15條 廣告刊登需支付廣告管理費用,動態看板區之收費標準為每日100兔幣,環工局同
意刊登後由廣告申請人轉帳正確金額予環工局長,環工局長於收到轉帳後24小時
內刊登,並彙報市長知悉、上繳金額。
第二節 點歌
第 16條 本國國民得至量販店點歌,不受身分、次數之限制,不需支付任何金額。
第 17條 點歌得指定點播對象及點播內容,原則上不限制文字內容且不會環工局主動撤下
點歌內容,但不得涉及對任何人、團體或組織之誹謗辱罵,否則得撤銷點歌。
第三章 歡迎再訪看板
第 18條 本法所定義之歡迎再訪看板指進站後顯示「歡迎您再度拜訪 大兔的神密世界。」
之上方共計20行之範圍。
第 19條 歡迎看板投稿之內容享發表之自由保障,原則上不限制顏色、圖案或文字內容,
但不得涉及對任何人、團體或組織之誹謗辱罵。
第 20條 歡迎看板投稿可分為常態投稿及廣告投稿。
常態投稿不限效期,只得做美化用途,不得宣傳任何事項。
廣告投稿最長效期30日,得宣傳活動、個人看板等事項。
第 21條 常態投稿收錄後直接由環工局長提請市長支付1500兔幣之稿酬,版權轉移為環工
局所有,原作者不得重製但得繼續運用於他處。若投稿質感出人,環工局長得提
請市長再核發額外之獎金。
第 22條 廣告投稿不核發稿酬,版權歸原作者所有。
第 23條 廣告投稿須詳細說明廣告對象內容,作為收錄刊登之核准準則,環工局得拒絕收
錄刊登。
第 24條 廣告刊登核准後即可由環工局長提請總統掛入歡迎看板,而日期則自核准日隔日
起算。
第 25條 廣告投稿需支付廣告管理費用,不論版面大小收費標準一律為每日300兔幣,環工
局同意刊登後由廣告申請人轉帳正確金額予環工局長,環工局長於收到轉帳後24
小時內刊登,並彙報市長知悉、上繳金額。
第 26條 由於系統之設計,歡迎畫面分為五個檔案,每次上站皆由五個其中隨機顯示一個
檔案,所有投稿者必須平分五個檔案,當無法整數平分時,畸零數一律以廣告投
稿優先。
當所有檔案都被相異投稿佔滿時,若有廣告投稿時,自常態投稿之最舊投稿優先
暫時下檔,至廣告投稿有任一期滿下檔後,重新掛回。若無廣告投稿時,自常態
投稿之最舊投稿優先下檔。
第四章 進站畫面
第 27條 本法所定義之進站畫面為登入畫面中共計19行之範圍。
第 28條 進站畫面為本國之門面,享發表之自由保障,但禁止僅使用黑白雙色、純文字,
除非作品有其他特殊意涵者請於投稿時附上詳細說明;且投稿不得涉及對任何人
、團體或組織之誹謗辱罵。
第 29條 進站畫面必須包含「BunnyBBS.nctu.me」,且必須包含「BunnyBBS」或「大兔世
界」至少其中一項。
第 30條 進站畫面投稿原則上不限效期,但若主題為季節時令、節日等時效性主題者,優
先刊登,並於時效後下檔換回常態主題。
第 31條 進站畫面除官方宣傳外,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申請任何形式之廣告刊登。
第 32條 常態投稿收錄後直接由環工局長提請市長支付3000兔幣之稿酬,版權轉移為環工
局所有,原作者不得重製但得繼續運用於他處。若投稿質感出人,環工局長得提
請市長再核發額外之獎金。
第五章 附則
第 33條 本法所未詳細規範之部分,由主管機關自行另定規則。
第 34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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→ my1938:已轉達並徵詢環工局長意見,本草案由市長代行簽核 推 02/03 16:28
→ my1938:簽核通過 推 02/03 16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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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轉錄者: my1938 (114.27.1.141), 02/03/2018 16:31:1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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