※ 引述《Ricas (陽光奶茶小寰??)》之銘言:: ※ 引述《Ricas (陽光奶茶小寰??)》之銘言:: : 間「甲持刀殺乙」置於「殺人者」之下即是涵攝之意。: 甲與鄰居乙相處不睦,三天小吵、五天大吵已是司空見慣的事情。某日一: 個晴朗的午後,甲在庭院打太極拳時,忽見乙在甲之愛車「馬三」旁鬼鬼: 祟祟,因「馬三」的四輪多次遭不明人士刺破,故甲立刻以為是乙幹的且: 又要再次施行。甲衝上前去直接就來一記昇龍拳,乙被昇到空中後頭部墬: 地,下巴碎裂。甲認為其行為是正當防衛,不須顧慮比例原則,並且是制: 止的唯一方法。而本案之乙,事實上是零錢滾到「馬三」底下想要撿回,: 「馬三」之前多次被破壞也與乙無關。試分析本題甲之刑事責任。: http://bit.ly/2JdTB3f 假設甲為40歲之正常人。
先論甲主張之正當防衛:
正當防衛,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,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。
乙並無為「刺破輪胎」行為,因此乙並無對甲造成不法之侵害,不符合正當防衛之先
決條件。
更無須論防衛行為是否有違比例原則。
應駁回甲之主張。
再論甲之行為
犯罪三階段論:
1.構成要件該當性:
1)主觀構成要件:甲的內心有攻擊乙之意識,且主觀意識是要刻意造成乙重傷(甲
應有能力擒拿乙,阻止其為任何行動,卻認為只有打傷乙才能解決,並且使用「
昇龍拳」將乙打飛)。主觀上有使乙受重傷結果之認識與故意。
2)客觀構成要件:甲確實為傷害之行為,也對乙造成人身之傷害。但乙所受之傷害
並無屬重傷之法定條件,難以依重傷論處。
2.違法性:並無阻卻違法之事由,正當防衛之主張也已駁回,具實質違法性。
3.有責性:
1)已具「完全責任能力」,應負完全之刑事責任。
2)具故意之意,非過失行為致傷害於乙。
故甲應依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:「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
刑,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。」論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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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小弟不專業之拙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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