Nov 01, 20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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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院 公告
發文日期:中華民國108年11月01日
發文字號:司法 公字第 108001 號
附件:條文比較表一份,如文末所示。
主旨:《大兔國國家基本法》修正預告
內容:
本院於今(1)日制定《大兔國國家基本法》法規草案,本次修正是依參酌行政運作經驗
後調整本法,使本法更貼近本國制度,並修正部份用字以求精確。
檢附新舊條文比較表如附件,詳細草案全文完整內容請至本院看板閱覽。
依據國家基本法第39條之修正規定,本院在此預告本法修正,並公告兩週後委由國家發
展局選舉投票部辦理法案複決投票(原法用字誤筆為公投),請各國民詳加了解本法修正
草案後踴躍參與複決投票。
國民若有任何疑義,請於修正預告公告期內向本院提出。
院長 my19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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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
第 2 條 大兔國之主權屬於大兔國國民全體。
(原文)大兔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。
第 4 條 大兔國之領土管轄範圍為BunnyBBS.tw與各備援網域及各服務延伸之網域等全域。
(原文)大兔國之領土管轄範圍為 BunnyBBS.tk 全域。
第 11條 國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權利之行使,以法律定之。
(原文)國民有選舉、罷免、創制及複決之權。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,以法律定之。
第 12條 國民有應考試及服公職之權。權利之行使,以法律定之。
(原文)國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。考選辦法、職缺由人資部另以規定定之。
第 13條 凡國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國家基本法之保障。
如有必要,應另依法律規定之。
(原文)凡國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,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國家基本法之保障。
第 16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及發布命令。
(原文)總統依法公布法律,發布命令。
第 17條 總統依法與他國締結及解除邦交或姊妹等一切合作關係。
(原文)總統依法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、媾和之權。
第 22條 國家中央機關設於中央特區總理國務,下設總統辦公室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總
統府會議室為公務人員政務討論平台。
(原文)國家設總統府為國家最高之機關,僅公務人員得以進入。
第 23條 行政大樓直屬中央特區,為行政行為。
(原文)總統府下設市政大樓為行政、考選行為。
第 24條 行政大樓之下設機關,以法律訂之。
(原文)市政大樓應下設市長室、民政局、戶政局、地政局、人資部。
第 25條 司法大樓直屬中央特區,為司法與監察行為。
(原文)總統府下設司法大樓為法務、監察行為。
第 26條 司法大樓之下設機關,以法律訂之。
(原文)司法大樓應下設司法院、法院、警政署、圖資室。
第 27條 教育大樓直屬中央特區,為教育行為。
(原文)總統府下設教育大樓為教育行為。
第 28條 教育大樓之下設機關,以法律訂之。
(原文)教育大樓應下設教育部。
第 32條 各地段由地政主管機關直接管轄。但地段若有設置區長,則得以實行自治。
(原文)各地段由市政大樓直接管轄。但地段若有設置區長,則得以實行自治。
第 34條 自治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國家高等法院解釋之。
(原文)自治法規與國家法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
第 35條 本法所稱之法律,謂經立法主管機關通過,總統公布之法律。
(原文)本法所稱之法律,謂經司法院通過,總統公布之法律。
第 37條 法律與國家基本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國家高等法院解釋之。
(原文)法律與國家基本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,由司法院解釋之。
第 38條 國家基本法之解釋,由國家高等法院為之。
(原文)國家基本法之解釋,由司法院為之。
第 39條 國家基本法之修改,由立法主管機關提出修正,公告兩週以上,並經國民總數之
二分之一以上人參與複決投票且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。
(原文)國家基本法之修改,由司法院提出修正,公告兩週以上,並經國民公投二分之一
以上投票且同意票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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