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ep 06, 202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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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1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,三等考試,
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,第四題,
試附理由說明:甲、乙 兩人在刑法上應負何罪責,
1、是什麼罪
原題中多次提到致A於死地,「乙正要直接取 A 性命」,
如此,依「殺人與傷害致死之區別」,
因犯罪動機明顯不同,
在本題中處處可見甲乙欲致A於死地的各種行為,包括以下:
一、預備行為:包括甲派請功夫較好的乙動手,「相約乙一同結束 A 的生命」,
二、著手實行:甲實際執行了預謀作為,乙並以取A性命為目的,
並著手實行,
本題應以普通殺人罪論處,不應以重傷害罪論處,
參考資料: 施茂林等,詳明六法全書,第679頁,
林紀東等,新編六法全書,第六之72頁,五南圖書,
其他網路資料,「圖解殺人未遂、重傷罪差異」,
2、殺人未遂,
刑法271條,普通殺人罪,第2項「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」,
因此,雖然最終A未死,但依法(明文規定)「殺人未遂」者罰之,
符合罪刑法定原則,
故甲、乙均為有罪,得予處罰,
此外,殺人與傷害人致死之區別,不能因與被害人素不相識,
原無恩怨,即認為無殺人故意,
由於甲、乙殺人之故意,可見斑斑,
如此無法以重傷害罪、傷害罪論處,
3、細節,
細節上,仍可比較出,甲並未動手,而乙有動手,
However,我無法判斷甲,動手與不動手殺人,
以及甲為本次預謀殺人案主謀,但卻是乙是動手者,
到底在罪責上,甲乙涉及刑責的誰輕誰重,未能判別,
林山田老師上課時說,專業的部分交給法律系的來,
因此此部分宜交由法院與專業法庭辨別,
若詢問我的個人意見,則我個人僅能據實表示未能判別甲乙涉及刑責的誰輕誰重,
進階,
某甲以農藥巴拉松裝於寶特瓶中,A某日因口渴,
誤飲某甲裝於寶特瓶中的巴拉松,
實際導致了A的死亡,那某甲是否構成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」?
注意事項,
本國考準備為我個人撰寫的國考準備筆記,
為「米博士開課」中唯一一堂有不確定性的課程,
既有不確定性,本課程不保證內容正確,並歡迎指正,非常感謝,
以上,
註:
殺人未遂也要負刑責。所謂「未遂」是指已著手於犯罪行為的實行而 尚未
完全實現犯罪構成要件。例如:拿刀殺人,砍殺後結果被害人因救治得宜而
未死,此時被害人死亡的結果並未發生,所以行為人只是殺人未遂。而未遂
犯的 處罰,要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,因刑法就殺人未遂有特別處罰規定,
所以本欲殺 人而被害人未死,一樣要涉刑責。
原始考題出處
https://bit.ly/3LdKgqG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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