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國以保護所有國民隱私、秘密為最高行政運作原則,也因此我們維持最嚴格的註冊審 核,並且限制未通過認證的使用者進入住宅區。 本府於今日發現未通過認證的使用者仍可以從Record板中的開板紀錄中找到國民所申請 開設的板名,並且直接以s+板名進入,與我國之最高原則有所違背,茲以本公告作為緊急 命令,令該板自即刻起暫時隱藏。 另,茲指示本案交由工程處評估該板存廢效益,並由國家發展局辦理公投討論是否廢 除,所有程序於本公告發布隔日起20日內完成評估並公投成案。 總統 大兔 my1938
Jan 02,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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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元旦賀詞 大兔國全國的國民,各位新年好。 今天是西元2018年、民國107年的元旦,同時也是大兔國建國後第一次度過的元旦。 大兔總統帶著在批兔的執政理念,在這裡建立了大兔神秘世界,我們的初衷是建立一個不 同於批踢踢(、批兔)的桃花源、秘境。 在這裡,我們採用了不同於批兔的制度,我們維持了最嚴謹的用戶控管,我們不開放訪客 進入,就算漁夫緣溪行也不一定進得來。我們維持了最高的秘密性,在沒有通過註冊前, 是禁止進入住宅區,同時我們隱藏了ALLPOST,保護所有居民的隱私。 另外,我們也努力試著創造了某些好玩、新奇、實用的功能,就如Ctrl-Z的快速選單,我 們加入了時間顯示,當國民在文章列表中只需要1秒,動動手指就可以看時間,不需要回到 主選單,不影響到當下瀏覽的動作,這是繼動態板標時鐘後的另一個創新。 同時,為了提高到最大的保護層級,我們極力地在開發「站長未經授權進入隱板警訊系 統」,系統整體的最終概念是當管理者進入隱板時,必須先輸入理由,同時這個理由會以 站內信寄發至總站長及該板板主的信箱中。 不過,桃花源的最終理想境界是與世無爭、無為而治,這也是大兔國所極力追求的;我們 一直在追尋使用者民主、使用者自由;而日本經營之聖-稻盛和夫也告訴我們,不管任何 事情,都要以「利他」作為思考、規劃、制定的最高原則,也因此在新的一年大兔國要追 求的不但是民主、自由,我們還要做對使用者最有利的規劃,這是2018的目標-國民利益 最大化。 這段時間以來,我們一直盡力的提供一個穩定的環境予所有國民,我們近日也開始評估添 加能夠長久穩定營運的設備,未來的一年我們將盡全力提供更穩定的速度、更低的停機次 數,創造這個在亂世以外的桃花源、烏托邦,讓大家在無法忍受世俗紛擾時,有一個能夠 停留駐足的秘境。 最後,新的一年,祝國家國運昌隆,祝國民身體健康、萬事順利、安居樂業、平安喜樂。 新年快樂,謝謝大家!
Jan 01, 20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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檢修項目:動態看板 檢修原因:看板無法正常輪播 檢修結果:<系統>類動態看板無放置內容,導致系統誤認<點歌>為<系統> 改進措施:補足<系統>看板 檢查完成:106/12/29 22:31 修正完成:106/12/29 22:53
Dec 29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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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程時間:106/12/29 22:10~22:40(視情況延後) 工程內容: 檢修點歌動態看板,進入除錯模式,故不對外開放。 請避開維修時段。
Dec 29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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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今日21時起 站內信箱地址格式改為 [id]@bunnybbs.nctu.me 自站外寄信時請務必填寫正確 才能正確收到信
Dec 22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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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民建議取消顯示編輯時間(見#1QCK1y_r (PublicIssue)),經全國公投後同意 票數大於不同意票數(見#1QDTfxDg (PublicIssue)),茲公布本事項列入修改之 項目中。 總統 my1938
Dec 18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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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天約20時許出現斷線狀況 經查伺服器無異狀 問題是出在網路連線 WAN連線中斷 在22時重啟所有設備後已恢復正常
Dec 15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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總統令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 大兔總 令字第 10612002 號 茲制定土地建物法、違規及申訴處理暫行條款,公布之,並令其於公布後生效。相關 法令請至 司法大樓 -> LawDatabase 查詢。 總統 大兔 my1938
Dec 12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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使用者違規及申訴處理規則 第一編 法例 第一條 (刪除) 第二條(使用者定義) 本規則所稱使用者,謂於本站申請使用者帳號,使用本站所提供服務之本國及外國 自然人。法人或其他團體申請註冊者,為其代表人或帳號使用者。 第三條(適用對象) 本規則適用對象為使用者申請之帳號。但於使用者故意重複註冊以規避本規則適用之 情形,得直接以使用者為適用對象。 第四條(本站代表人) 本規則中關於本站之權力,由本站法務群組所屬看板之板主,分別就各法務看板管理 事項,代表本站行之。 第五條(法律優位原則) 本規則與中華民國之法令牴觸者,無效。 第二編 違規行為 第一章 違規行為之範圍及認定第六條(違規行為之種類及內容) 本規則所稱違規行為,包含下列行為: 一、看板違規行為: (一)未經作者同意,於看板轉載他人任何形式或內容之文章。 (二)未經同意,於文章中公佈他人之真實姓名、電話、住居所或其他任何非經本人 公開之個人資料。 (三)未經同意,公佈與他人間之水球及信件內容。但於申訴時作為證據資料並發表 於本站指定之看板,或依本站要求提出者,不在此限。 (四)重覆發表相似標題或內容之文章五篇以上,致影響看板秩序者。 (五)於文章中有挑釁他人之語詞或刻意製造紛爭者。 (六)發表與板旨無關之商業廣告者。 (七)違反其他由小組長訂定之群組規範及版主所訂定之板規者。 (八)板主管理看板或小組長管理群組時,違反本站關於板主及小組長權利義務及管理 之各項規定,或其他不當行為。 二、其他違規行為: (一)利用水球或信件,從事下列行為者: 1、內容有毀謗、侮辱、謾罵他人之情形。 2、未經本站許可,散佈帶有廣告性質之內容。 3、以超過一定數量之水球或信件,妨礙他人正常使用。 4、對其他使用者為性行為或猥褻行為之邀約或引誘。 (二)未經作者同意或授權,使用他人設計之圖案、文字作為簽名檔、名片檔或其他 形式之利用者。 (三)故意或過失註冊與其他使用者相似之帳號,經該他使用者申訴影響其權利者。 (四)重複於本站註冊帳號,且過度佔用資源或不當者。 (五)不當編輯或使用暱稱、簽名檔、名片檔或其他個人資訊設定者。 (六)未經同意登入或使用其他使用者帳號者。 (七)故意利用本站程式,以不正方法更改帳號資料中各項數值者。 (八)本站於其他管理或使用規則中明定之違規行為。 第七條(違規行為法定原則) 前條所訂以外之行為,除因情事急迫本站不及事先公告為違規行為者外,不適用本規則。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處理 第八條(違規行為之認定權人) 看板違規行為,由版主認定事實之有無。其中關於板主管理板面不當及違反群組規範 行為,由小組長認定之。 其他違規行為及小組長管理群組不當,由本站認定事實之有無。 第九條(無管理者時之認定權人)關於前項之認定,無人擔任板主之看板,由小組長認定之。無人擔任小組長之群組, 由本站認定之。 第十條(違規行為檢舉權人) 第六條所訂各項違規行為中,除涉及特定個人權利,須由權利人自行提出或授權提出 外,任何使用者皆得向認定權人提出檢舉。 前項檢舉,須依本規則第三編所定申訴程序為之。 第十一條(違規行為之認定及處置) 經認定為違規行為者,認定權者得予以適當之處分,該處分須附理由且經公告方生效力。 各項違規行為之處分種類及範圍,由本站另行規定之。於未規定前,暫由各認定權者裁 量。 對於檢舉之內容認定不構成違法者,由認定權人公開回覆並說明其理由。 第十二條(違規行為處分之申訴權人) 受前條處分之使用者,對於處分不服者,得依本規則第三編所訂申訴程序, 提出申訴。 關於涉及特定個人權利之違法行為檢舉,檢舉人對於認定權人所作之認定不服者,亦同。第三編 申訴程序 第一章 申訴事項及範圍 第十三條(得申訴事項) 本規則所稱申訴,謂使用者針對下列事項,表達其意見: 一、違規行為之檢舉。 二、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。 三、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。 四、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。 第十四條(申訴程序法定原則) 非依本規則所定程序提出申訴者,不予受理。 第二章 違規行為之檢舉 第十五條(檢舉提出對象) 看板違規行為之檢舉,於違規行為發生之看板向版主提出。違反群組規範之違規行為, 或板主於管理板面上之不當行為,於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。 其他違規行為或小組長管理群組上不當行為之檢舉,於本站「違規檢舉中心」 (Violation)看版提出。 第十六條(檢舉應註明事項) 提出檢舉時,必須註明下列事項: 一、檢舉人 二、被檢舉人 三、檢舉事由 四、所附證據 前項檢舉人及被檢舉人須填載明確,檢舉事由須秉實詳述,所附證據須充分真實。 第十七條(檢舉不予受理) 非依本規則提出檢舉,或檢舉內容不全或不真實者,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, 不予受理。 第三章 對於違規行為認定權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 第十八條(申訴提出對象及順序)依本規則第十二條提出申訴者,依下列各項規定提出: 一、對板主所為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,至該板所屬群組事務看版向小組長提出。無所屬 群組之看板至本站「法庭板」(PttLaw,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及 Ptt3Law)提出。 二、對小組長於群組事務版,或本站於「違規檢舉中心」之認定或處分不服者,於本站 「法庭版」提出。 應先向板主或小組長提出之申訴未提出而逕行提出於本站「法庭板」者,除有特殊情形 經本站認可外,不予受理。 第十九條(申訴應註明事項) 提出前條申訴時,必須註明下列事項: 一、申訴人 二、為認定或處分之人 三、認定或處分之事由、內容及其所在看板。 四、不服之理由 五、所附證據 前項申訴內容不全或不真實,且於通知補正期限內仍未補正者,不予受理。 第二十條(辯論程序)提出於本站「法庭板」之申訴案經受理後,若本站認有請當事人辯論之必要,得將案件於 「辯論庭看板」(Court1)開啟辯論程序。 若同時有第二件需要辯論之案件,本站將開設「辯論二庭看板」(Court2)。第三件 以上者,依此類推。 第二十一條(說明及舉證義務) 開啟辯論程序之案件,當事人須依本站之要求提出相關說明及證據,未於期限內提出者, 自行承擔其不利益。 第二十二條(請求調查證據) 當事人得於辯論程序中,請求本站調查前條以外對己有利之證據,除本站認定與案件 無關外,本站將予以調查。 第二十三條(第三人說明義務及法庭寧靜) 辯論程序中之案件,除當事人及經本站同意或要求作為人證之使用者外,其他使用者 不得於辯論庭看板發表任何意見。 第二十四條(判決之宣告)本站對於法院板之案件作成判決後,將於法院板進行宣判並公告。 使用者對於前項之判決不得申訴。 第四章 對於板主或小組長管理之建議 第二十五條(得提出建議事項之範圍) 使用者對於板主或小組長關於下列事項之管理,得依本規則提出建議: 一、板規或群組規範之內容。 二、精華區及進板畫面之編輯。 三、其他影響一般使用者之看板使用權利者。 第二十六條(提出之對象及看板) 對於板主之建議,於該看板提出。對於小組長之建議,於該群組事務看板提出。 第二十七條(建議之處理) 對於使用者之建議,板主或小組長認有理由者,得參考建議之內容,修正其管理。 第二十八條(罷免提出及審查)使用者提出建議後,對於板主或小組長之處理方式仍不滿意者,得循本站關於板主 或小組長罷免程序之規定,提出罷免案。 本站對於前項罷免案提出之事由,得予以審查。但除罷免事由係針對板主或小組長個人 與板組管理無關之事項外,應予以核准成案。 前兩項規定不適用於批踢踢兔及批踢踢參。 第五章 其他對於本站之建議 第二十九條(建議對象及看板) 使用者對於本站所訂之各項規則,得於本站「站規建議板」(PttLawSug,在批踢踢兔 及批踢踢參分別為Ptt2LawSug及Ptt3LawSug)提出建議。 第三十條(建議事項之限定) 提出建議時須針對本站之特定規則。若屬本站其他事項之建議,請至本站「站務建議版」 (PttSuggest)提出。 第三十一條(建議之處理) 對於使用者提出之建議,本站認有理由者,得參考建議之內容對規則進行修正。本站認 無理由者,不另行回覆。第四編 附則 第三十二條(本規則效力及本站責任) 本站依本規則所做之任何認定及判決,其效力僅限於本站管理權範圍內。 任何人對外引用本站所做之認定或判決,本站皆不負證明或說明其內容之責任。 第三十三條(生效日期及修正) 本規則生效日期由本站另行公告之。 本規則未盡完善之處,本站將於修正後公告。
Dec 12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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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總則 第 1 條 本法所稱土地,其新設及廢止等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地政機關執行之。 第 2 條 本法所稱建物,其設立、修改及搬遷等業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,由戶政機關執行 之。 第二章 土地 第 3 條 左列項目皆屬地政業務,由地政機關辦理執行: 一、土地新設 二、土地廢止 第 4 條 本國土地,僅限本國國民擁有所有權。 第 5 條 土地新設,謂土地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。 第 6 條 土地新設申請需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,親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。 第 7 條 土地新設申請應填具左列資訊: 一、英文名稱 二、中文名稱 三、申請地段 四、申請區號 五、地主名單 第 8 條 土地欲廢止時,應具設立時登記之土地詳細資訊,親向地政機關辦理廢止。 第 9 條 若有二位以上之地主,應檢附附屬書,始得辦理廢止。 第 10條 若有左列之情況,地政機關得主動廢止土地: 一、地主不詳之土地。 二、土地達半年未有任何活動時。 第三章 建物 第 11條 左列項目皆屬建物業務,由戶政機關辦理執行: 一、英文名稱變更。 二、地段變更。 三、區號變更。 四、地主變更。 第 12條 建物業務需由申請人填具相關申請書,親向戶政機關辦理登記。 第 13條 若有二位以上之地主,應檢附附屬書,始得辦理變更。 第四章 附則 第 14條 本法所未詳細規範之部分,由主管機關自行另定規則。 第 1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。
Dec 12, 201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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